疫情期间,企业应该怎么办?
2020年伊始,“COVID-19”肆虐,“抗疫工作”成为每个主体的核心工作。企业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犹如冲锋陷阵的将军,既要号令三军、冲锋陷阵、杀敌三千,又要兼顾粮草。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活动脱离了正常经营轨道,企业该如何应对,方可找到正确的打开方式?张东律师将从合规复工、用工合规、疫情期间履约问题、税收减免申请、扶持政策申请、诉讼影响防范等方面,给企业提供如下建议。
一、如何合法合规的进行复工?
抵抗疫情带来不利影响最釜底抽薪的方式为“合法复工”,对于合法复工,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关条件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1、国家及政府关于“复工”的基本态度。根据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在介绍情况、答记着问时表示:“分批有序推动错峰返岗。重要国计民生领域要立即复工复产、重大项目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其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暂不开工,疫情高发地区和非紧迫岗位可适当延期返程。”,“我们要做好“两条线”作战的准备:“一条线”是抗击疫情前线,主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另一条线”就是经济发展前线,主要任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降低疫情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要为抗击疫情前线提供充足的“武器”和“弹药”。这“两条线”都很重要,互为支撑,缺一不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表示:“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其还一并列举了部分不当行为:企业复工复产采取了报备制度,复工前置审批条件,拘留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等情况。司长欧晓理还表示“这些做法是不符合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中央精神的”。同时还否定“简单化地通过设置审批条件、提高开复工门槛等办法,来达到防护目的,强调解决问题”。表示“理解地方疫情防控工作、防扩散的用心,赞同在开复工过程中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机制、明确防控责任、掌握员工动态、配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防护的必要措施。之前出现的问题,要求地方对这些不合适的做法进行了纠正。下一步在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的同时,最大程度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减少干扰因素,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复工的态度比较明确,首先,“抗击疫情”与“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并重,这“两条线”都很重要,互为支撑、缺一不可;其次,复工分类分区域、错峰统筹安排;再次,纠正目前各地较为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不符合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及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中央精神的做法。最后,国家赞同在开复工过程中严格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的保障性、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的同时,最大程度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减少干扰因素,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2、复工的核心条件与程序。各地方政府例如广东、深圳、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就复工条件及程序也发布了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复工核心条件而言,我们理解在于具有“复工的必要性及复工的保障性”及“不导致疫情扩散”等核心条件。其中“复工防疫保障性方面”,基本可归纳为以下五大措施:(1)建立疫情防控小组,防控机制到位;(2)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3)员工排查到位,了解员工健康状况,防范疫情;(4)防疫设施、物资准备到位;(5)企业内部日常卫生安全、健康生产管理及内部管理到位。
对于复工程序,则各地政府要求不一,多数地方采用“复工备案”、“现场核查复工条件”等方式,以此判断是否复工。
3、我们对于企业复工决策过程的建议。关于复工,我们建议企业:(1)深度理解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关于复工的精神、相关规定要求及动态变化;(2)充分考虑、评估自身是否有能力、有组织,能否有效实质响应复工防止疫情扩散的保障性,真正做到科学防控疫情;(3)在统筹单位整体用工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现场复工的必要性 ;(4)在前述问题充分考虑、安排妥当之后,与当地监管部门紧密沟通,组织实施复工条件,满足复工要求,并进行相关复工程序。
二、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劳动关系?
处理完复工问题后,企业面临的问题是梳理现有的劳动关系。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地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劳资关系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此不一一就地方规则展开讨论,仅就共性部分进行分析:
1、疫情期间关于劳资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逻辑及框架并未超出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仅仅就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工伤与医疗等与疫情相关或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情况,结合原有的法律框架进行定性,并尽力回到原法律法规框架适用其原有规则,极少创设新设或改变改变现有劳动法律部门法的规则。此为企业在适用疫情期间发布的劳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基础,是需要企业执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
2、疫情期间劳资关系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与适用:(1)关于休息日与工作日的界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为春节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为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该两部分时间定性为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对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若无假期延期之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认为其定性为工作日,此处可能会有不同理解;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9日,则为休息日;2020年2月10日为正常的工作日。(2)关于工作方式的变化。若员工采用网络办公、线上办公等远程办公提供了劳动,则应按照正常支付工资 。(3)特定人群的特殊保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4)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5)对因为疫情原因不能返岗工作的职工(包括因为交通封锁无法返岗工作的职工、复工后,处于自我隔离期间的员工),对于上述职工,企业可以要求其在家办公、安排其休年休假或加班调休。对于不同意在家工作、休年休假、加班调休的职工,视具体情况,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安排待岗或休事假,并明确待岗、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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